鼓楼区民政局

人气指数:1 页面更新时间:2022-03-3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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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民政局是鼓楼区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主要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双拥优抚安置、老龄工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以及婚姻、殡改、区划地名等社会事务工作。

鼓楼区民政局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发扬“负重攀登求发展,敢为人先辟新路”的鼓楼民政精神,不断强化“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愁”的责任意识,注重科学决策,严格办事程序,强调审慎运作,团结协作,埋头苦干,各项工作争创一流,较好地发挥了民政部门服务群众、稳定社会的职能作用,在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突出的业绩。

十多年来,先后荣获了全国、省、市“社区服务示范城区”;“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全国、省、市“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集体”;省、市“双拥模范区”、省“民政工作先进集体”、“民政工作宣传先进集体”、市“民政工作有功区”;省、市“婚姻、收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省、市“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市“优抚安置工作标兵单位”;市“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市“地名工作先进单位”、市“殡改工作先进单位”;市“机关档案目标管理一级单位”等荣誉称号。荣获市委、市政府颁发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市“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先进单位”、市“收养登记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指导推进全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责任。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民政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推动全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优待抚恤政策,承担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施的责任;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的责任、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拟订区“双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接收安置政策;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的责任。承担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掌握、上报灾情,提出救灾方案;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工作;承担区社区减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七)牵头协调全区社会救助工作,承担拟订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责任;承担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群体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八)承担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国民党特赦人员、中共地下老党员、民政代管退休人员的保障资金发放工作。

(九)承担拟订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提出行政区划调整建议的责任;负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本区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提出仲裁建议。

(十)承担拟订区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标准地名和开展地名公共服务;承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和标准地名的发布工作;管理本区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一)承担拟订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二)承担拟订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的责任,编制全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目标和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福利企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保护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指导老年人、孤儿、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承担区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社会捐助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承担拟订区福利彩票销售和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管理和使用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六)承担拟订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的责任,贯彻实施老龄工作政策、法规、规章;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担区96180服务热线发展规划和升级改造实施工作。

(十八)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纪检、监察、群团、安全等工作;承担涉及民政对象的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民政系统信访、民政事业财务、民政业务外事等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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